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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陕西咸阳:对付一个70多岁的鲁桂芳用得着这么兴师动众?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鲁宁平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5-9-6 15:38:49
  近期本站关注的陕西咸阳秦都区法院强制执行该区新字村村民鲁桂芳老人搬迁的报道,现在又有新进展。本站刚刚得到消息,一个群众告诉笔者:秦都区法院开着2辆小轿车、八辆警车、一辆搬家车辆和一辆救护车,人数不详,赶到了鲁桂芳老人的住处,准备强制拆迁;另一个群众告诉笔者:法院来了100多人,秦都区政府来了200多人,另外好像还有公安人员配合,准备强制拆迁鲁桂芳老人的家!不管哪个说法,都证实了,秦都区法院的强制执行,开始了! 
  关于鲁桂芳老人所在的新字村,从开始动员拆迁至今已经两年多的时间了,期间政府根村民发生过冲突。 
  那么,是什么引发了冲突呢? 
  首先,拆迁补偿极度不合理,造成村民不满意。据村民介绍,秦都区政府对村民的补偿是这样确定的:现对原住房进行评估,比如,你住了15年的房子,除去折旧等因素,作出你目前房子的实际价值,按此进行补偿。那么,回迁的时候呢?对不起,新房子,按市场价购买!这中间的差价,谁来补呢?咸阳市一个副秘书长接待群众就此问题上访的时候作出的答复是:你们儿女都出点,不就解决了? 
  其次,新字村的土地权属争议,从确定开发之初就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至今,看不到关于此处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请看节选自本站的以往报道: 
  拆迁,需要很多的手续,而这些手续,都是需要按照法律程序严格办理下来的,那么,拆迁之前当地政府和咸阳国棉二厂都按照法律程序做了什么工作呢?在这里,我想不再一一列举,单单让我们来看看跟拆迁和所谓的新自村开发有关的土地权属确权,是怎么弄出来的吧! 
  2000年11月19日,咸阳市人民政府在新自村张贴《咸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处公告》,公告载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由西北二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经市土地登记发证处进行权属审核、地籍调查,符合登记要求,现予公告。 
  对公告单位土地使用权益有异议者,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复查报告。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将依法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此后,且不说新自村民是否提出了异议(如果没有异议,也不会有今天的结果,当地村民更不会吃饱撑的把公告揭下来当作宝贝一直保存到笔者到咸阳去了解情况),咸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处于2000年×月12日(注意照片:月份被涂改。假定是当年的12月份,那么,距离那个《公告》也不超出15天!如果不是12月份而是其它月份的话,政府方面,怎么解释?)高效率的下发了《土地权属证明书》,里面清楚地载明了:“此证明仅供企业改制和土地资产评估使用”!然而,在咸阳市当地政府下发的“编号2002征07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却作为一个要件放在里面(没有看到《国有土地使用证》) 
  谁来给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谁又能给百姓主持公道呢?尽管笔者在电话里提醒当地群众一定要保持克制,一定要尽量避免流血冲突的再现,但是,老百姓的一句话,让我无话可说:“代表法律的人员法院都介入了,我们到哪里找到天理?”这句话,不知谁能来回答! 

                                                                     中国百姓喉舌网鲁宁平 
                                                                      2005年9月6日9时整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人:说公道话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9-1 19:18:13
· 这些都是些表面现象,我想再愚蠢的政府也不会无缘无故的做这种蠢事,我是想问一句笔者,你怎么不用逆向思维的方式看待这个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