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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祥:“要命车”打碎致富梦,受害人深陷苦海中

王代所和他购买了40余天就出了事的“要命车”(注意车轮上的刹车钴处)

“要命车”上有明显的“山东潍坊拖拉机厂”字样
祸从天降,“致富车”变成“要命车”
2005年10月31日,在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邵庄村西环乡路上发生一起车祸,一辆正常行驶的拖拉机突然驶出路面翻入公路旁边的沟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是这样表述这起车祸的:“2005年10月31日6时20分,嘉祥县大张楼镇鸿运乡的王代所驾驶潍坊生产、恩信公司销售的24马力拖拉机在康驿镇邵庄村西环乡路上由西向东行驶时,因左后轮刹车钴破碎,造成车损,人严重受伤。”
经调查了解,山东嘉祥人王代所在村里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人缘上都是数得上的人物。好强的王代所于2005年9月19日从山东省梁山县恩信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四轮拖拉机,原指望依靠这辆拖拉机让自己家的生活更上一层楼,没想到,就是这辆拖拉机给他的家庭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让王代所本人和他的家庭陷入痛苦的深渊不能自拔。这场车祸不仅造成王代所头部、腿部受伤,还迫使他的门面生意不得不中止。据司法鉴定:“王代所头部外伤属重伤;左小腿胫、腓骨骨折属轻伤。”截止到目前为止,王代所为了治疗这起车祸给自己造成的伤害,包括医疗费用在内已经花费了14万多元之巨。尽管,王代所在村里算得上殷实的人家,但是,这笔巨额费用也已经让这个农户人家承受不起。由于支付不起后续治疗费用,王代所不得不出院回家,在家里面继续养伤。笔者见到他的时候,他的左小腿外部仍然用钢板固定着。
生产厂家山东潍坊拖拉机厂的人员周前进等人在事发当天被王代所的家人叫到了车祸现场做了现场调查并出具了书面材料。在厂方人员周前进、用户家人王小五、证明人陈伟东签名的这份“事故车查看”材料中笔者注意到有这样的记述:“断裂处三处有旧伤”!其后,厂家三次派人到家中和医院看望了王代所,但是,作为销售方的山东梁山恩信公司和作为制造方的生产厂家山东潍坊拖拉机厂并没有为王代所支付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王代所及其家人于2005年11月2日一纸诉状把销售方山东梁山恩信公司起诉到了山东省梁山县法院,同年12月19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该案。王代所的律师提出,应当追加拖拉机制造商山东潍坊拖拉机厂为第二被告。为此,法院终止了本案的审理。笔者电话联系了主办此案的山东省梁山县民庭赵厅长。据赵厅长介绍,截止到目前为止,王代所及其律师还没有把追加山东潍坊拖拉机厂的书面申请递交到法院。经调查得知,王代所聘请的山东济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就失去了联系,无奈之下只得更换律师,至今尚未最后确定律师人选。王代所一家都是农民,对法律可以说一无所知,失去了律师的帮助,王代所一家无所适从,跟本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第二次到王代所家里了解情况时笔者意外得知,王代所儿子谈了三年的对象,因为王家给女方买不起一件衬衣而告吹了。王代所和他的妻子痛苦地告诉笔者:“这哪是因为一件衬衣啊,是因为人家看俺穷了,不行了!”
经过调查和交流笔者还得知,曾经很风光的王代所目前思维已经大不如前,容易忘事,好多事情想不起来,说话老爱重复。不过到目前为止,王代所还没有进行伤残鉴定。
王代所及其家人希望,该案的质量鉴定费用能够有销售方或者生产厂家承担,现在家里实在拿不出来质量鉴定费用了;同时希望,生产厂家能够先给付一部分费用,以便用于治疗并维持正常的生活。就王代所及其家人的期望,笔者咨询了法律人士。
是否适用举证倒置产生歧义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适用举证倒置。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就职的法律人士张建兵先生和其他法律人士认为:类似于王代所这样的产品质量侵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八种典型的特殊侵权中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现场目击证人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王代所当时是正常行驶中轮子突然掉下,导致车辆翻入路旁沟内,从而对王代所造成伤害。另外,厂家人员周前进等人出具的书面材料证实,王代所购买40余天的该车辆刹车钴“断裂处三处有旧伤”。根据以上事实张建兵等法律人士认为当事人王代所可以通过法院裁定主张山东潍坊拖拉机厂承担举证责任,负担举证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适用举证倒置
第一次开庭之后,梁山县法院认为该案不适用举证倒置,要求当事人王代所和山东潍坊拖拉机厂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对拖拉机存在质量事故的鉴定费用15000元,由双方来承担。法院认为,该案由于无法认定车辆就一定存在质量问题,另外,暂时也无法认定开车人王代所自身是否有过错,所以,王代所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鉴于王代所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协调了被告,与原告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社科院四川分院法学研究所的钟凯先生等人倾向于支持法院观点,他们认为:长期以来,对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两种错误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负举证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一个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主张还是否认一定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都应举证证明。因此该观点混淆了正常举证责任配置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在诉讼案件中,对原告提出的法律要件主张,被告否认的均由被告举证证明。法律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在于平衡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以体现诉讼的公平、公正。只有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对原告主张的一个或几个法律要件事实要求其举证证明存在客观困难,而由被告举证相对容易的情况下,为了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一方的利益,法律才要求由被告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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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老王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11-6 12:21:38
· 王家在当地就是不讲理的一家人。最擅长忘恩负义。
· 王家在当地就是不讲理的一家人。最擅长忘恩负义。



